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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控夜景照明安全,落实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要求

返回列表 来源: 明亮照明集团 发布日期: 2026.10.29

明亮照明荣登央视cctv7频道

夜景照明的"安全",不只是灯具不掉、线路不漏电,更包括光本身不伤人、不扰民、不干扰交通。国家标准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(GB/T35626—2017)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、2018年7月1日起实施,由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,规定了居住区、行人、夜空、道路交通、生态、广告标识与LED显示屏、泛光与媒体立面等七类干扰光的限制要求与验证方法。它把"光污染"从一句抱怨,变成了可测量、可判定的安全指标。

把控夜景照明安全,落实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要求

居住安全:给窗户定两档限值。干扰光以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与灯具朝窗光强双项评价。垂直照度限值按E1~E4区划分,熄灯时段前分别为2、5、10、25lx,熄灯时段收紧至0、1、2、5lx;朝向居室方向灯具光强,熄灯时段前为2500、7500、10000、25000cd,熄灯时段为0、500、1000、2500cd。这两组数字说明同一件事:深夜的灯,必须比黄昏暗得多。

把控夜景照明安全,落实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要求

行人安全:别让灯晃眼。人行道照明灯具以最大平均亮度L与出光面积A评价,安装高度H≤4.5m时L·A⁰·⁵不应大于4000,4.5m<H≤6m时不大于5500,H>6m时不大于7000。

把控夜景照明安全,落实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要求

交通安全:动态光不许上路口。快速路、主干路两侧及交叉路口周边驾驶员视野范围内,不应设置高亮度非功能性照明或动态照明设施;非道路照明装置不应干扰驾驶员视觉作业或对交通信号的辨识;道路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%。

把控夜景照明安全,落实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要求

夜空与生态安全:管住向上的光。灯具上射光通比在E1~E4区分别不应超过0、5%、15%、25%。城市森林公园除安全防范照明和人行步道照明外不应设置其他照明,并应采用上射光通比为0的灯具;自然保护区不宜设置景观照明;珍稀树木不应设置照明;动物栖息地及相关保护区不应设置景观照明。

把控夜景照明安全,落实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要求

广告与屏幕:亮度和位置双重约束。广告、标识以表面平均亮度限值评价;LED显示屏在高亮度区域适用相应分区限值,且道路两侧3m以下高度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,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两侧的显示屏不宜设置动态模式。超出被照区域的溢散光,城市室外作业场地不应大于15%。

把控夜景照明安全,落实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要求

三条落地建议。一是在设计阶段就对潜在受干扰对象做分析评估,把分区(E1~E4)先定下来,再谈亮度;二是竣工验收按标准第6章验证方法——定量指标依据GB/T38439实测,设置类条款做资料核查与现场检查;三是把"熄灯时段"写进控制系统策略,让限值自动生效,而非靠人手动关灯。

把控夜景照明安全,落实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要求

需要说明的是,该标准已完成复审并启动修订,修订后将更名为《室外照明光污染限制规范》,要求只会更严。把干扰光当安全隐患来管,夜景才亮得安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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